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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