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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高淑端  
代  理  人  黃慧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