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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黑美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