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鄧郭菊花
代 理 人 鄧宏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