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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欣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代  理  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