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劉月琴
代 理 人 陳柏元
聲請人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