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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鈦元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民華  
代  理  人  林志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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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鈦元金屬有限公司
蘇民華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
林宏澤
212,000元
RA2255170
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