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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玉芳(即陳步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76-NX-24207-4
1
7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