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興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聲請,債權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5條之規定,表明並記載「請求〔包括假處分之對象(即將來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與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即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合法必備之程式事項外,應具有「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及「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事由,並就此有效要件為釋明者,始得准許。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惟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之標的對象載為:相對人占有放置於「新北市○里區○道○0鄰0000號」之中古鐵板10片、中古怪手2台云云,難認已具體特定且明確。又依聲請人所提買賣合約書內容,其上記載買賣標的為「位於新北市○里區○道○0鄰0000號土地上之動產:中古鐵板10片及中古怪手2台」,亦無從明確、特定其求為命給付之標的。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相當之證據,釋明其「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