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凱光電有限公司、孔士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5年度訴字第659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銀行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資料等件,固足以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惟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僅空言陳稱:相對人債務龐大,若不即時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處分資產或遭拍賣,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是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