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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多元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達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7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