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杏恩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岳修
相 對 人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7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7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7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相關卷宗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