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文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春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再小字第1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上訴人於上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