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柔方
相 對 人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審查。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查兩造約定款項之給付日為民國115年7月25日前,依形式審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是聲請人尚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逕於115年7月16日即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