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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柔方  
相  對  人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審查。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查兩造約定款項之給付日為民國115年7月25日前,依形式審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是聲請人尚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逕於115年7月16日即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