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冠信
相 對 人 大聯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相 對 人 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
相 對 人 陳家琪
黃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第㈠項至第㈡項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亦未經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查:
㈠、聲請人聲明如附表所示。查備位請求核與先位請求之標的為應為選擇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金額高者定之,而先位聲明部分,參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其提起聲明第一項之經濟上利益,即為向相對人請求聲明第二項之請求項目(1)、(2),是自經濟上觀之,二者之訴訟目的一致且互相競合,依上開說明,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0萬6,152元【計算式:1,006,152+400,000+200,000=1,606,152】;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合計為112萬5,391元【計算式:525,391+400,000+200,000=1,125,391】,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0萬6,15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另先位聲明第五項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聲請費。
㈡、另聲請人起訴後,未提出其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民事準備書狀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閱覽,與前開規定不合。聲請人應分別提出上開書狀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各2份。
㈢、綜上,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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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聯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自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6日止,僱傭關係存在。 | |
| 相對人大聯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1,006,1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1)工資差額及勞退提繳差額480,761元 (2)加班費1元 (3)損害賠償525,390元 |
| 相對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家琪應連帶給付聲請人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相對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自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相對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公司辦公處所刊載本件事實審判決全文及要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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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人大聯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525,3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相對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家琪應連帶給付聲請人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相對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自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相對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公司辦公處所刊載本件事實審判決全文及要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