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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義平  

相  對  人  天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惟其未繳裁判費、未於訴之聲明欄內表明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何,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範圍,經本院於同年5月13日通知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等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該通知函已於同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4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