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漫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瑞菁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