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許家豪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5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58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9,950元、新臺幣4,5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