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潮鑫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濬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紹齊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