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見北院卷第5頁),原告尚應補繳14,00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