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董永祥
上列原告與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61萬6,000元、資遣費5萬6,262元、未提撥之勞工退休金3萬6,960元,共計70萬9,2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9,22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訴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143元(計算式:9430×1/3=314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