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林燕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訴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暫第一審裁判費8,300元(計算式:24,900×1/3=8,3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起訴狀繕本未有附屬文件,應一併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