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謝誠鈞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被 告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司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522,400元、每年固定發放之2個月工資即年終獎金306,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829,200元(計算式:5,522,400+306,800=5,829,200,原告誤繕為5,982,6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711元,然依前揭規定,應暫繳裁判費為23,23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