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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①曾駿哲
            ②汪瑞璽
            ③莊峰任
            ④劉雅玲
            ⑤呂孟潔

            ⑥陳冠樺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2   ⑦呂孟軒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⑧林郁庭

            ⑨陳俊誠

            ⑩楊雅婷

            ⑪朱品樺

            ⑫林欣慧
            ⑬施維  
            ⑭吳岱蓉
            ⑮邱永業
被      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駿哲、汪瑞璽、莊峰任、劉雅玲、呂孟潔、陳冠樺、呂孟軒、林郁庭、陳俊誠、楊雅婷、朱品樺、林欣慧、施維、吳岱蓉、邱永業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2「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曾駿哲、汪瑞璽、莊峰任、劉雅玲、呂孟潔、陳冠樺、呂孟軒、林郁庭、陳俊誠、楊雅婷、朱品樺、林欣慧、施維、吳岱蓉、邱永業(下稱原告等15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等15人主張:原告等15人自如附表1「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如附表1「職務名稱」欄所示職務,分別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1「每月工資」欄所示金額,然被告突於114年11月4日遭主管機關查抄,目前已無營運,並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等15人114年10、11月份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尚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積欠10月份工資」、「積欠11月份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欄所示加總之金額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15人如附表1「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等15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沛緁僅係掛名而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管理、人事、財務決策,並無實際經營權限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等15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保投保明細資料、薪資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0-138頁)。復查,被告為太子集團設立之空殼子公司,辦公處為博弈機房,其作為線上博弈客服遭查獲,有新聞乙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0 -47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就此部分歇業終止之情形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是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
  ㈡積欠114年10、11月份工資部分:
   原告等14人(除原告吳岱蓉外)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114年10、11月份工資如附表1「積欠10月份工資」、「積欠11月份工資」欄所示金額,業據提出薪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2、278、254、244、234、226、218、202、204、210、176、188、164、146頁),業如上述,被告未提出書狀或到庭就此部分予以爭執,堪認原告等14人(除原告吳岱蓉外)請求被告分別給付115年10、11月份工資如附表2「積欠10月份工資」、「積欠11月份工資」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㈢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等13人(除原告朱品樺、吳岱蓉外)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如附表1「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金額,業據提出薪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2、278、254、244、234、226、218、202、204、210、188、164、146頁),業如上述,被告未提出書狀或到庭就此部分予以爭執,堪認原告等13人(除原告朱品樺、吳岱蓉外)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如附表2「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㈣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部分:
  ⒈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此固為勞基法第17條所明定。惟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㈠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㈡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㈢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上開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⒉又按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㈠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㈡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㈢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㈣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依前開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如因普通傷病假或留職停薪致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前經內政部74年11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57224號函釋在案;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17日(76)台勞動字第2255號函釋意旨參造)。可見受僱人每月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僅列入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而排除非屬常態性期間之薪資,資以保障勞工之權益。是原告吳岱蓉於契約終止前6個月皆屬育嬰假期間,惟依上開說明,計算原告吳岱蓉之每月平均工資時,育嬰假期間非常態性薪資不應列入,應僅列入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按其提出之勞資爭議請求清冊所載計算,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⒊查依原告等15人之月薪如附表2「每月工資」欄所示,再按原告等15人如附表2所示到職日計算其工作年資,準此核算原告等15人各得請求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如附表2「資遣費」欄、「預告期間工資」欄所示金額(按附表3之司法院審判小工具資遣費試算表計算之結果),均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等15人依勞動契約及上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20頁)翌日即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1:原告請求金額明細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職務名稱
每月工資
日平均工資
積欠10月份工資
積欠11月份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請求總金額
1
曾駿哲
108年3月18日
客服經理
177,592元
5,920元
175,200元
23,680元
23,360元
589,014元
177,600元
988,854元
2
汪瑞璽
108年4月8日
客服組長
79,719元
2,657元
87,173元
10,629元
33,416元
262,187元
79,710元
473,115元
3
莊峰任
108年10月28日
後勤人員
56,529元
1,884元
56,079元
7,537元
3,739元
170,216元
56,520元
294,091元
4
劉雅玲
108年6月17日
後勤組長
90,482元
3,016元
90,165元
12,064元
15,028元
288,951元
90,480元
496,688元
5
呂孟潔
108年11月14日
財務人員
59,104元
1,970元
59,104元
7,881元
12,806元
176,656元
59,100元
315,547元
6
陳冠樺
108年10月21日
客服人員
51,926元
1,731元
49,974元
6,923元
2,499元
156,860元
51,930元
268,186元
7
呂孟軒
108年12月23日
客服人員
42,381元
1,413元
41,726元
5,651元
1,391元
124,377元
42,390元
215,535元
8
林郁庭
110年1月4日
客服人員
41,127元
1,371元
39,102元
5,484元
652元
99,448元
41,130元
185,816元
9
陳俊誠
111年5月16日
客服人員
39,948元
1,332元
37,914元
5,326元
1,264元
69,355元
39,960元
153,819元
10
楊雅婷
112年1月30日
客服人員
38,743元
1,291元
45,998元
5,166元
1,533元
53,595元
25,820元
132,112元
11
朱品樺
110年12月13日
客服人員
38,754元
1,292元
38,138元
5,167元
0元
75,517元
38,760元
157,582元
12
林欣慧
112年5月15日
客服人員
39,775元
1,326元
39,397元
5,303元
1,313元
49,222元
26,520元
121,755元
13
施維
112年10月2日
客服人員
38,717元
1,291元
36,749元
5,162元
2,450元
40,438元
25,820元
110,619元
14
吳岱蓉
108年10月28日
客服人員
58,048元
1,935元
0元
0元
0元
174,789元
58,050元
232,839元
15
邱永業
108年12月16日
客服人員
50,932元
1,698元
49,293元
6,791元
6,572元
149,967元
50,940元
263,563元
 
附表2:本院判斷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每月工資
日平均工資

積欠10月份
工資(A1)
積欠11月份
工資(A2)
特休未休工資(B)
資遣費
(C)
預告期間工資(D)
應給付金額總額
(A1+A2+B+C+D)
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1
曾駿哲
108年3月18日
173,731元
5,791元
175,200元
23,164元
23,360元
576,208元
173,731元
971,663元
971,663元
2
汪瑞璽
108年4月8日
77,986元
2,560元
87,173元
10,240元
33,416元
256,487元
77,986元
465,302元
465,302元
3
莊峰任
108年10月28日
55,300元
1,843元
56,079元
7,372元
3,739元
166,514元
55,301元
289,005元
289,005元
4
劉雅玲
108年6月17日
88,515元
2,950元
90,165元
11,800元
15,028元
282,633元
88,515元
488,141元
488,141元
5
呂孟潔
108年11月14日
57,819元
1,927元
59,104元
7,708元
12,806元
172,815元
57,819元
310,252元
310,252元
6
陳冠樺
108年10月21日
50,797元
1,693元
49,974元
6,772元
2,499元
153,449元
50,797元
263,491元
263,491元
7
呂孟軒
108年12月23日
41,460元
1,382元
41,726元
5,528元
1,391元
121,674元
41,460元
211,779元
211,779元
8
林郁庭
110年1月4日
40,233元
1,341元
39,102元
5,364元
652元
97,286元
40,233元
182,637元
182,637元
9
陳俊誠
111年5月16日
39,079元
1,303元
37,914元
5,212元
1,264元
67,845元
39,079元
151,314元
151,314元
10
楊雅婷
112年1月30日
37,901元
1,263元
45,998元
5,052元
1,533元
52,430元
25,267元
130,280元
130,280元
11
朱品樺
110年12月13日
37,912元
1,264元
38,138元
5,056元
0元
73,876元
37,912元
154,982元
154,982元
12
林欣慧
112年5月15日
38,910元
1,297元
39,397元
5,188元
1,313元
48,151元
25,940元
119,989元
119,989元
13
施維
112年10月2日
37,875元
1,263元
36,749元
5,052元
2,450元
39,611元
25,250元
109,112元
109,112元
14
吳岱蓉
108年10月28日
56,786元
1,893元
0元
0元
0元
170,989元
56,786元
227,775元
227,775元
15
邱永業
108年12月16日
49,825元
1,661元
49,293元
6,644元
6,572元
146,707元
49,825元
259,041元
259,041元

附表3:司法院審判小工具資遣費試算表計算之結果
編號
原告
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到職日
計算事由
發生日
年資(新制)
年,月,日
新制基數
資遣費
預告日數
預告工資
合計
1
曾駿哲
173,731元
5,791元
108年3月18日
114年11月4日
6,7,18
3 228/720
576,208元
30
173,731元
749,939元
2
汪瑞璽
77,986元
2,560元
108年4月8日
114年11月4日
6,6,28
3 208/720
256,487元
30
77,986元
334,473元
3
莊峰任
55,300元
1,843元
108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4日
6,0,8
3 8/720
166,514元
30
55,301元
221,815元
4
劉雅玲
88,515元
2,950元
108年6月17日
114年11月4日
6,4,19
3 139/720
282,633元
30
88,515元
371,148元
5
呂孟潔
57,819元
1,927元
108年11月14日
114年11月4日
5,11,22
2 712/720
172,815元
30
57,819元
230,634元
6
陳冠樺
50,797元
1,693元
108年10月21日
114年11月4日
6,0,15
3 15/720
153,449元
30
50,797元
204,246元
7
呂孟軒
41,460元
1,382元
108年12月23日
114年11月4日
5,10,13
2 673/720
121,674元
30
41,460元
163,134元
8
林郁庭
40,233元
1,341元
110年1月4日
114年11月4日
4,10,1
2 301/720
97,286元
30
40,233元
137,519元
9
陳俊誠
39,079元
1,303元
111年5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3,5,20
1 530/720
67,845元
30
39,079元
106,924元
10
楊雅婷
37,901元
1,263元
112年1月30日
114年11月4日
2,9,6
1 276/720
52,430元
20
25,267元
77,697元
11
朱品樺
37,912元
1,264元
110年12月13日
114年11月4日
3,10,23
1 683/720
73,876元
30
37,912元
111,788元
12
林欣慧
38,910元
1,297元
112年5月15日
114年11月4日
2,5,21
1 171/720
48,151元
20
25,940元
74,091元
13
施維
37,875元
1,263元
112年10月3日
114年11月4日
2,1,3
1 33/720
39,611元
20
25,250元
64,861元
14
吳岱蓉
56,786元
1,893元
108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4日
6,0,8
3 8/720
170,989元
30
56,786元
227,775元
15
邱永業
49,825元
1,661元
108年12月16日
114年11月4日
5,10,20
2 680/720
146,707元
30
49,825元
196,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