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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倍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立偉為相對人倍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倍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而相對人已於115年1月21日清算完結,又相對人股東僅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Belos Investments Limited 一人,董事會已經決議解散,呈報清算人、清算完成,均准予備查在案,並於115年1月28日董事會決議定王立偉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相對人股東僅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Belos Investments Limited 1人且相對人董事會決議指派王立偉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王立偉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11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身份證影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王立偉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