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楊雅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瑞東投資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有相對人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