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宗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93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