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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241元
林志燦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志燦於民國109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