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仲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0,3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顏仲乾前於民國(以下同)114年09月1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80,3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