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倢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澤睿
一、債務人倢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8,49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2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倢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澤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