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鴻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95,371元,及其中新臺幣2,983,681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911,690元,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