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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743元乙節,核其提出之書證,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18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743元,共計新臺幣2892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