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森
張士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8,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4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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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森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士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8年至112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580,35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家森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8,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士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
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