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10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758元,及其中新臺幣29,004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709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