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鬧烘烘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4,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