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服務費用總額為新臺幣5,670元,逾此部分之設備殘值出售費用16,395元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