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詠淅
侯沅毅
一、債務人楊詠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58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詠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沅毅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