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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鏘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3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9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581元
賴鏘淋
自民國115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002
新臺幣955008元
賴鏘淋
自民國115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003
新臺幣141770元
賴鏘淋
自民國115年04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581元
賴鏘淋
自民國115年03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955008元
賴鏘淋
自民國115年03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41770元
賴鏘淋
自民國115年05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鏘淋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借期起於101年10月04日至12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0%,按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二、 債務人賴鏘淋於10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288萬元,其中250萬元整、38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01年10月04日至121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0%,按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5年02月04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305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1,593,359元及至清償止日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戶謄、借約*2、利率表、往來明細*3、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