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序雲即楊玉璽之繼承人
楊涵鈞即楊玉璽之繼承人
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1,78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序雲即楊玉璽之繼承人、楊涵鈞即楊玉璽之繼承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6,94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序雲即楊玉璽之繼承人、楊涵鈞即楊玉璽之繼承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45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序雲即楊玉璽之繼承人、楊涵鈞即楊玉璽之繼承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函勳兼楊玉璽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16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