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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9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4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96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865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