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9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4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96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865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