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滿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838元,及其中新臺幣51,288元,自民國95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01元,及自民國95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