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煜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漢維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54,65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