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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9,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432元
杜嘉偉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0%
002
新臺幣236087元
杜嘉偉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432元
杜嘉偉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236087元
杜嘉偉
自民國115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嘉偉前於民國113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3,432元,及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杜嘉偉前於民國111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6,087元,及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