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嘉慧
賴宏哲
劉春華
一、債務人蔡嘉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4,77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嘉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宏哲、劉春華向債權人為連帶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