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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5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400元之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元2,965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0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400元之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元2,161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