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琞菱即曹詩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004元,及其中新臺幣69,706元,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