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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詹瑜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
            imited(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