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重儀即李靜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靜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73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