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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芝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盛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清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8,63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83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234,73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