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瑞原
游淑鈴
一、債務人張瑞原、游淑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4,429元,及其中新臺幣218,532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瑞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53元,及其中新臺幣11,463元,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